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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监狱生产 却将自己送进监狱

时间:2017-11-28     【转载】   来自:华商晨报


  【中国拉链网-讯】(华商晨报记者 沈诚)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二监区监区长何某利用自己主管监区生产管理的职务便利进行贪污、受贿犯罪。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审理结果,何某因贪污受贿犯罪数罪并罚,获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

  监区长隐瞒加工费用

  用于个人消费

  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下设沈阳中际企业公司,统一管理监狱各监区生产加工事宜,各监区对外结算均以该公司名义。同时监狱制定年度考核方案,为各监区制定具体经济指标。对按指标完成的监区,按比例兑付给各监区,对超额完成的,将超交部分全部划归超交单位。各监区将得到的费用用于本监区自己承担的办公费、业务费、水电费、自备材料费等。

  何某自2010年3月开始担任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二监区监区长职务。为完成本监区的经济指标,何某为本监区联系了英特福公司、大连翔凤公司等公司服装加工业务。何某于是利用自己主管本监区生产管理的职务便利进行贪污、受贿犯罪。

  2010年11月起,何某代表本监区与英特福公司签订加工袖棉条、胸衬和裁片合同。

  经与英特福公司负责人富某联系,何某采取向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下属中际公司隐瞒部分加工费,由富某将英特福公司本应结给中际公司的该部分加工费直接给付何某的方式,将此部分加工费据为己有。

  何某共向中际企业隐瞒加工费为人民币392828元,其中扣除不应给付的残次品费用30000元,其余362828元中富某按照事先与何某约定的自行扣留人民币22676.75元,其余均由富某给付何某。何某将其中31000元用于监区运营管理,其余人民币309151.25元均被何某非法据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消费。

  收受企业负责人给的好处费

  用于日常消费

  何某所负责的二监区利用自行联系相关厂家从事生产,不出具发票,自行收取加工费的方式及自行销售边角余料、布料、残次品服装等形式,再加上正常从监狱报销的业务费等作为本监区资金来源,此部分资金均由监区内勤侯某保管,并用于本监区各项支出。

  何某于2013年1月24日从上述资金中支取20万元、2014年1月6日支取5万元、2015年2月10日支取15万元、2015年7月10日支取5万元,共计45万元,其中186000元由其个人用于本监区联系业务等使用外,其余264000元被其非法据为占有。

  2012年9月开始,何某代表本监区与大连翔凤公司开展服装加工业务。何某利用自己负责联系业务的便利,多次收受大连翔凤公司负责人张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10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贪污受贿数罪并罚

  获刑六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应数罪并罚。

  2017年5月末,法院一审判何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何某贪污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五十九万五千八百二十八元及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三十一万元,依法追缴。

  宣判后,何某不服,提出上诉称,二监区生产经营实行的是“大包干”式的承包责任制,监区在上缴规定利润后,何某作为负责人有权占有和支配其余收入,且无需提供票据并说明用途。

  其提现部分属于合同价格的一部分,且均用于业务支出,没有受贿犯罪事实。其支付给日本技术人员和服装中间商的服务费共计29万元原审法院未予核实并扣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贪污、受贿犯罪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相同,二审过程中未发生变化,依法均予确认。同时何某及辩护人在二审中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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